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31970********,汉族,文盲,徐州**公司保洁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余某某曾因盗窃于1998年11月13日被徐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曾因盗窃于2001年4月2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于2002年4月25日被徐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曾因盗窃于2007年1月12日被徐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17日被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余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余某某在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北路铜山汽车站北路边,盗窃被害人显威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30元。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余某某在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北路与环城路交叉口,盗窃被害人赛鸽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盗物品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钱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 军
检察官助理:周 浩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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