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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1〕22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3251978********,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贵州省贞丰县**镇**村**。因盗窃,于2006年7月25日被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5日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4日被江苏省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6日被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6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8日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20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01月2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余某某窜至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兴岙村21号,手推大门入户实施盗窃时,被吃夜宵回家的房主王某甲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电筒一支、手套一双;

2.清点笔录、登记保存清单、照片、刑事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3.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4.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时被当场抓获,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余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时被当场抓获,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又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  敏

检察官助理:徐明淼

                     2021年2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移送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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