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1〕22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3251978********,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贵州省贞丰县**镇**村**。因盗窃,于2006年7月25日被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5日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4日被江苏省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6日被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6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8日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20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01月2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余某某窜至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兴岙村21号,手推大门入户实施盗窃时,被吃夜宵回家的房主王某甲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电筒一支、手套一双;
2.清点笔录、登记保存清单、照片、刑事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3.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4.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时被当场抓获,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余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时被当场抓获,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又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 敏
检察官助理:徐明淼
2021年2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移送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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