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31976********,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3时许,被告人余某某窜至珙县王家镇民欣路43号“某某副食”超市,用铁棒将超市卷帘门撬坏后,进入超市盗走8条“玉溪”、“中华”等品牌香烟,并以2220元的价格销赃给王家镇“某某批发部”。经鉴定,所盗香烟价格为2186元。

2020年7月8日10时许,被告人余某某趁邻居邓某某出门务农时,撬门进入邓某某家盗走5600余元现金。当日,余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并作如实供述。案发后,已追回全部香烟及现金5430元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勘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77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坦白、认罪认罚,应当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曾蓉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2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