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406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6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乡**村**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4日4时许,被告人余某某窜到东莞市石排镇赤坎村顺风网吧,趁被害人米某某在华某某椅子睡着之际,扒窃米某某桌上一台黑色华为牌nova4E手机(经鉴定,涉案手机的价格为731.5—923.08元)。余某某后将手机转给何某某获利500元。2020年7月28日公安机关抓获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笔录,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米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智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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