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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3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3时许,被告人余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洪强到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飞鹅岭地铁口附近,盗窃了一辆金锋阳牌电动车和一辆杂牌电动车(两车暂未找到被害人),并盗窃了被害人赵某某的超威牌电池一组四块、被害人黄某甲的天能牌电池一组四块、被害人李某某的爱玛牌电池一组四块、被害人刘某甲的金泽牌电池一组四块,无主电池两组八块。两人将电池分别放在两辆盗窃来的电动车上后骑车离开现场,行至花都区秀全街岭东路保利高尔夫郡路段时,与一辆小汽车发生碰撞。两人遂弃车逃跑,致物品散落在路上,被公安机关扣押。经价格认定,金锋阳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80元,杂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24元,超威牌电池价值人民币151元,天能牌电池价值人民币286元,爱玛牌电池价值人民币265元,金泽牌电池价值人民币280元;无主的超威牌电池价值人民币247元,无主的光宇牌电池价值人民币322元。被害人赵某某、黄某甲、李某某、刘某甲的电池均已发还。

2019年11月16日6时许,被告人余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洪强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广州北站地铁A出口附近,盗窃了被害人黄某乙的一辆永久牌电动车和被害人刘某乙的一辆聚喜莱牌电动车。经价格认定,永久牌电动车价值1767元;聚喜莱牌电动车价值1105元。两车均被销赃,未能追回。

2019年11月20日4时许,被告人余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洪强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广州北站地铁A出口附近盗窃了被害人徐某某的一辆金锋阳牌鸿运电动车和被害人黄某某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经价格认定,金锋阳牌鸿运电动车价值1341元;爱玛牌电动车价值2226元。两车均被销赃,未能追回。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余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街**后街**路**号**房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秋

2020年2月27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1份。 

5.扣押的套筒一个、金锋阳牌电动车一辆、杂牌电动车一辆、超威牌电池一组、光宇牌电池一组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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