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期**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徐州市铜山区**镇**村)。被告人余某某曾因盗窃,于1993年2月27日被徐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2月14日被原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现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9月6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8年2月28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8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转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被害人董某某经营的**电动车店铺内,盗窃天能牌48V20AH电瓶三箱、天能牌48V12AH电瓶一箱、天能牌60V20AH电瓶一箱。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余某某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
5.徐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权威
2021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全部案件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