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02011985********,汉族,小学肄业,电焊工,出生地贵州省六盘水市,住无锡市锡山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镇**村**组**号)。被告人余某某曾因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05年11月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3月刑满释放。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晚,被告人余某某推门进入无锡市锡山区**镇**村**号北一平房即被害人吴某某的住处,乘隙窃得室内床上、桌子上的VIVO牌S1 PRO型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1200元)、OPPO牌A7X型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580元)。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破后,赃物已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出具或调取的被告人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锡山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宇力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无锡市锡山区**镇**村**号。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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