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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68********,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弄**号,居住地景德镇市珠山区**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20年3月1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被告人余某某来到景德镇市珠山区**路**号失主唐某某店内盗窃,具体分述如下:

1.10月3日23时20分许,余某某偷走一包青椒和一包川芎。

2.10月5日23时30分许,余某某偷走三包大蒜子,一包新鲜大蒜,一包青红辣椒。

3.10月8日23时30分许,余某某再次来到该店盗窃一包油麻菜,一包青红椒,一包小米椒,两包大蒜子。店主唐某某发现后将余明荣拦下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抓获余明荣,当场扣押5包被盗的菜,已发还店主。10月10日,店主因余某某家属道歉并赔偿人民币2000元,表示谅解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失主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5.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陈婧  

检察官助理:邹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3079853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委托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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