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诉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5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2195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本市天宁区**沟**号,现暂住本市天宁区**村**幢**单元**室。被告人余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常州市天宁区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8 月3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本市天宁区**医院**楼**堂**室,趁人不备之际,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葛某某公文包1个;内有现金8000余元、和田玉挂件1个,价值人民币1800元、泰富百货卡5张,余额共计人民币5000元、郭氏烟酒卡2张,余额共计人民币2000元、常州购物中心卡7张,余额共计人民币7000元、大润发超市卡3张,余额共计人民币3000元、顺康提货(茅台酒、中华牌香烟)卡2张以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

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赃款赃物现金以及卡已由公安机关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追缴的赃款赃物购物卡等物证照片;

2.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以及照片;

7.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海峰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在常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