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余某某(曾用名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5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桥**组**号。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余某某至常州市武某某**镇**村,趁无人之际,盗窃作案5起,共窃得胸罩、连衣裙等物。案发后,赃物均已追缴并发还各被害人。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21日晚,被告人余某某至常州市武某某**镇**村**号**房间门口,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晾在门外的黑色胸罩1件。
2.2019年7月下旬某日晚,被告人余某某至常州市武某某**镇**村**号**房间门口,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晾在门外的红色连衣裙1条。
3.2019年8月3日晚,被告人余某某至常州市武某某**镇**村**号后门口,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金某某晾在门外的绿色连衣裙1条、黑灰色连衣裙1条、粉色半身裙1条、粉色内裤1条。
4.2019年8月3日晚,被告人余某某至常州市武某某**镇**村**、**号后门口,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郑某甲晾在门外的白色短袖1件、白色半身裙1条。
5.2019年8月某日晚,被告人余某某至常州市武某某**镇**村**号后门口,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郑某乙晾在门外的白色连衣裙1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出具的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金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调取的案发现场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雯琪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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