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941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暂住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租房(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丰城市**乡**村**组**号)。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 年3月20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晚上,被告人余某某至被害单位“**服装有限公司”位于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庙港社区开弦弓村的的店铺内,趁无人之际,窃得店铺内的价值人民币450元的羽绒服1件。
2020年1月3日晚上,被告人余某某至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窃得店铺内的价值人民币1950元的女款衣服1件。
归案后,被告人余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衣物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余某某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羽绒服、女款衣服等物证(均系照片);
2.进货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江区价格认定局对被盗物品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9月7日,被告人余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何昌文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联系电话:联系电话:185****43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及补充证据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 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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