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靖江市**苑**幢**室(户籍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园区**圩村**小圩**号)。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余某某在本市**桥靖江市**物流有限公司收货点,乘隙窃得上海市嗳乐蓓贝婴童公司委托**物流公司寄递给张某某的嗳乐蓓贝牌婴幼儿花蕾保湿乳液1箱(50瓶),价值计人民币16000元。窃后3瓶乳液被被告人余某某的妻子李某某销赃,得款人民币447元。
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余某某所窃嗳乐蓓贝牌婴幼儿花蕾保湿乳液40瓶,已发还被害人;扣押李某某所退赃款人民币447元;另被告人余某某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拍摄的被告人所窃赃物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靖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小凤
2021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公安机关所扣人民币447元现暂存靖江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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