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55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78********,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镇**村**号。曾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08年3月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余某某在本区**街**公寓**号**服装店门口,乘苏某某在长凳上睡觉之机,窃取被害人苏某某靠近头部位置的三星牌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6.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侦查实验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岳翔
2020年6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37031****;
2. 《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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