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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63********,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湖北武汉,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园**村**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6经本院批准不逮捕,同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11时许,被告人余某某本辖区**超市内,将食品、学习用品、生活用品等各类商品70余件,放在购物车内未结账便推出超市,在****城**号门外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经鉴定,被告人余某某盗窃商品价值人民币20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三面照,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经开超市被盗物品清单、保全物品发还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社会危险性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2.被害单位代表陈某某的陈述;3.指认笔录、指认照片;4.价格认定结论书;5.盗窃经过监控视频,公安机关讯问视频;6.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宪

检察官助理  张慧琦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园**村**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897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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