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1544号
被告人余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街道**小**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3 月至2018 年3 月20 日期间,张某某(开心山庄银商总代理,已判决)开设了2 个银商工作室,在明知“开心山庄”等游戏平台具有赌博性质的情况下,仍为玩家提供将游戏币和人民币进行兑换的功能,分别通过“八号公馆”和“鑫享世成”2 个银商帐号向他人收购或出售游戏平台的游戏币,从中赚取差价获利。在2017 年10 月10 日至2018 年3 月20 日期间,两个工作室帮助赌博游戏平台收取赌资达人民币5589 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68 万余元。
被告人薛某某于2017 年3 月加入该工作室,工作至2018 年3月,与卢某某(已判决)一起使用“鑫享世成”银商号进行交易,现查明,2017 年10 月10 日至2018 年3 月20 日期间,“鑫享世成”银商号帮助赌博游戏平台收取赌资人民币2164 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03 万余元。期间被告人薛某某共获得工资4万余元。
被告人余某甲于2017 年11月底加入该工作室,工作至2018年3 月20 日,与吴某某(已判决)一起使用“八号公馆”银商号进行交易。现查明,在此期间,“八号公馆”银商号帮助赌博游戏平台收取赌资人民币3425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65万余元。期间余某甲共获得工资2万余元。
2020 年4月7日,被告人余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5 月15 日,被告人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
2.证人张某某、卢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甲、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频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薛某某伙同他人在明知游戏平台系赌博网络平台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帮助收取赌资,情节严重,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薛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均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某某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余某甲、薛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方式为、157********。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提供法律帮助申请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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