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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等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19〕70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4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源城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源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源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源城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被源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源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源城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被源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源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申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源城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被源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源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4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源城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被源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源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经源城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甲颖,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源城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被源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源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罗某某、申某某、江某某、曾某甲颖及同案人王某某琴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于2019年9月3日、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将被告人邹某某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将上述两案并案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余某某伙同被告人邹某某、罗某某、申某某、江某某、曾某甲颖、王某某琴(已不诉),以分工合作的方式,在抖音平台发布赠送汉服的视频吸引粉丝,再以借用粉丝的微信账号10分钟用于投票,给520元报酬的方式,骗取他人的微信账号、密码,然后将骗取得来的微信账号以100至5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从2019年6月份至案发,该团伙在抖音上有2万多名粉丝,共骗取了400多个微信账号,非法获利808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房屋租赁合同,提取笔录及截图,河源市欢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招聘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书,户籍资料,取保候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释放证明等,河源市**房**《房屋租赁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调取证据通知书,情况说明、支付宝清单、余某某的支付宝账单截图及交易信息、余某某的微信收入截图等;2、证人赖某某媚、刘某某及同案人王某某琴的证言;3、被害人范晓君、陈某某犯、黄苏珊、马纯玲、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余某某、邹某某、罗某某、申某某、江某某、曾某甲颖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邹某某、罗某某、申某某、江某某、曾某甲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邹某某、罗某某、申某某、江某某、曾某甲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有投案自首情节,且有退赃意愿。被告人邹某某、罗某某、申某某、江某某、曾某甲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其中江某某有立功、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惠频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申某某、曾某甲颖现羁押在河源市看守所;被告人邹某某(联系电话:151*******)、罗某某(联系电话:15602636524)、江某某(联系电话:15659733331)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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