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公诉刑诉〔2019〕488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7********,汉族,大学肄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实际控制人,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镇**街**号。因本案,2018年9月28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28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月30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罗金寿,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27日被关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同年9月2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28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月30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逸成,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柯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福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街**期**栋**室。因本案,于2018年9月27日被关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同年9月2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28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月30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钟辉,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福建**集团有限公司技术部总监,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27日被关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同年9月2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28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月30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华勇,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福建**集团有限公司营销推广,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号楼**室。因本案,于2018年9月27日被关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同年9月2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28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月30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6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广东省封开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开县**镇**村委**村**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2006年12月30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2019年6月29日被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并于同年6月30日寄押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同年7月5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福州光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客服人员,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镇**路**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新保路群升江山**栋**室。曾因犯盗窃罪,2004年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4月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抓获归案,次日寄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4月1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聪玲,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柯某某、吴某某、徐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以被告人梁某某、赵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余某某等人出资注册成立福建**集团有限公司,由被告人余某某为实际控制人并担任该公司总裁、被告人吴某某担任副总裁、被告人柯某某当人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某某担任技术部总监、被告人徐某某担任营销推广及客服。
该公司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管家平台系统”(域名:www.**.com),为商家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提供资金支付结算通道,并从中赚取手续费。被告人吴某某、柯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等人在明知**管家平台相关资金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依然注册厦门**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等100余家空壳公司,为赌博、诈骗等非法网站在“**管家平台系统”中提供网络支付接口。该平台以虚假购买红木交易为名,为赌博、诈骗等网站提供网络支付接口,由当事人通过扫码二维码支付方式将赌资、诈骗款等非法资金转入平台对应的**集团子公司账户,扣除手续费后转至公司名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并由赌博、诈骗网站自动提现。经平台查询显示,截止2018年9月26日24时许,经“**管家平台”支付相应赌资、受骗款的人遍布包括赣州市章某某在内的全国各地,共计2万余人,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1395713882.95元,赚取手续费共计人民币28041731.89元,非法所得大部分转入余强的个人账户,供其分配使用。
被告人梁某某经人介绍结识福建**集团公司总裁余某某,得知福建**集团公司下属产品“**管家平台”具有互联网资金结算功能,且明知该平台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在此基础上,被告人梁某某成为“**管家平台”代理,帮助被告人余某某招揽客户。2018年初,被告人梁某某通过互联网结识福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客服赵某某,并介绍被告人赵某某所在的光付公司使用“**管家平台”进行资金结算业务,帮助被告人余某某从中收取高额手续费,同时被告人梁某某通过建立QQ群聊将双方技术人员、客服人员进行召集,从双方对接之日自“**管家平台”被查获期间,**公司通过“**管家平台”进行资金结算总额达332835488.1元。
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管家平台”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依然担任客服与**管家平台相关人员对接,提供**泉理疗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实业有限公司相关资料用于“**管家平台”商户注册,并使用个人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帮助“**管家平台”非法资金结算业务,同时处置资金通道不畅等问题,个人从中非法获利6万元。
2018年9月26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柯某某、徐某某、陈某某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观音山**中心**号楼**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2018年9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广州白云国际机场T1航站楼行李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但未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2019年4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在福建省闽侯县**路**山城**栋**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梁某某在广东省江门市被江门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案发后,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冻结了余某某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为666********、9********)的资产,冻结了**管家平台名下厦门**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等在支付宝账户的非法经营资金。2019年9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的家属代其退缴了违法所得6万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吴某某、柯某某、陈某某、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英平
2019年9月11日
附:1.被告人余某某、吴某某、柯某某、陈某某、徐某某、梁某某、赵某某均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拾肆册,证据目录壹份随案移送。
3.赵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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