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余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5月14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组。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5月14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姜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街道**村委**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余某、吴某某、姜某经预谋,在昆明市广卫村冒充乘客乘坐赵某所驾驶的网约车,姜某支付运费后,余某和吴某某冒充客管,以查处非法营运为由,向赵某索要现金8000元,赵某在市官渡区景谷超市**店微信套现8000元支付吴某某,后三人进行分赃,赵某发现情况异常后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三名被告人以威胁的方式向被害人索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止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涉案金额8000元;被告人余某、吴某某各具有抢劫罪前科一次;均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余某、吴某某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姜某九个月以上,十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平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余某、吴某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被告人姜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87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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