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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等4人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路**屯**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某某乙,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同年5月20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绰号林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谢某某、胡某某、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4时许,被告人余某某、谢某某、胡某某、林某甲等人在平南镇二环路粥家庄夜宵摊吃夜宵,曾秋霞来到粥家庄宵夜摊质问谢某某为什么骂人并与谢某某发生口角,谢某某就将曾秋霞推倒在地并动手打了一巴掌曾秋霞。随后曾秋霞将其被打情况告知其丈夫张静成,张静成开小车带着正在一起吃夜宵的张新和陈佩学来到粥家庄宵夜摊讨说法,双方发生争执。林某甲、余某某、谢某某、胡某某等人认为陈佩学从车上拿有棒球棍出来过于嚣张,便想教训陈佩学,于是余某某就冲到陈佩学身前用啤酒瓶朝陈佩学头部砸去并用脚踢打陈佩学,胡某某见状也拿手中的棒球棍往陈佩学的身体和手臂殴打并用脚踢打陈佩学,谢某某同时也冲上去用脚踢打陈佩学,林某甲看见大家殴打陈佩学,于是林某甲也走过去踢了陈佩学,随后林某甲在旁边地上捡起一个啤酒瓶打到陈佩学手身上。陈佩学被打倒在地后挣扎爬起来逃跑,陈佩学跳过马路中间的护栏往金云阁方向逃跑,胡某某还手持棒球棍跳过马路中间护栏去追打陈佩学,结果没有追上便回夜宵摊继续吃夜宵,最终导致陈佩学受伤入院。

经聘请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对陈佩学的人身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陈佩学左尺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陈佩学左手拇指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余某某、谢某某、胡某某、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6.现场勘察辨认笔录和照片;7.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谢某某、胡某某、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谢某某、胡某某、林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健

检察官助理:徐昕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谢某某,胡某某,林某甲现被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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