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19〕615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忠县**街道**街**号**。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8月20日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8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于2019年4月27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喻某某、邬某某、黄某某、周某某、欧阳某某、王某甲、钟某某、王某乙、金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共谋后,于2017年6月至10月期间,以重庆地海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7号26-6-1,以下简称地海公司)名义高价出售低成本量子产品,通过承诺多倍返还积分、积分可兑换现金的方式,吸引客户在其公司“门户商城”APP上注册会员充值购买产品,并以奖励提成的方式鼓励会员不断发展下级会员,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奖励计酬标准,形成传销层级链条。
2017年6月,被告人余某某经杨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后加入地海公司成为会员,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会员达六级26人,从中谋取利益。
被告人余某某于2018年8月8日被民警捉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余某某曾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8月20日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报案材料、收据、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理
2019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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