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41986********,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住广西平果县**镇**村**号,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19年10月13日被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市**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区**街道**号**仓库**楼、**楼、**楼,主要经营电子产品。被告人余某某于2015年开始任职公司的仓管员,主要负责进口货物收货、物料发放等工作。
2017年11月08日,深圳市**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排仓管员余某某去接收一批进口货物(包括115件主板和1件CPU),余某某完成收货后,如常将货物送至公司仓库,在办理完入库查验手续后,被告人余某某私自将原包装箱里l件货值391500元美金的CPU搬空,将CUP挪到另一个纸箱里,在将其他货物拉进仓库后,余某某将没有入库的一箱CPU抱走离开仓库,后余某某将该箱CPU抱到福田区**,在路边以人民币50000元卖给一名不认识的男子,余某某收到现金50000元后占为已有,随即离开深圳市逃匿至广西。在公司发现余某某侵占一箱CPU货物时,发现余某某已失去联系。经侦查,被告人余某某将侵占一箱CPU变现为50000元后,大部分钱款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及个人消费。
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余某某在广西平果县**镇被公安民警抓获并执行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调取被告人余某某银行交易记录、**公司出具举报材料,《进出口货物明细表》等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余某某供述和辩解。5、视频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自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职务侵占数额巨大,但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六年至七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培波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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