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镇**村**组,租住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家园**栋**单元**号。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余某某以广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公司)的名义与广元市**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某某签订《汽车销售协议》,约定以33.2万元价格销售二手装裁机一台,并谎称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余某某从河北唐山市某汽车公司购得二手装载机转卖给**公司,并通过互联网查找到可非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东莞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其支付2000元,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价税合计35万元,税额50854.7元)交给**公司,被**公司申报抵扣税款。
2018年10月上述3张发票认证失控,广元市**劳务有限公司将失控发票进行转出 ,并补缴了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汽车销售协议,税务抵扣申报表复印件,工商登记资料等;2.证人向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明曦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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