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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诈骗一案)(公开版)_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公诉刑诉[2019]93号

被告人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505241981********,汉族,大专毕业,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虎邱镇竹园村下崎村**号,现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禹州中央海岸三期**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3日在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抓获,于2018年08月2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09月30日被商丘市梁园区检察院批准逮捕逮捕,次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8年12月27日本院退回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补充侦查,于2019年1月28日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向我院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被告人余**非法注册supermoney网络平台,使用互联网大量发展会员,给会员承诺往该平台投资,保证在一个周期20天内,有20-30%的利润,但会员投资后,余**无能力兑现投资款,余**以此方式骗取高**人民币26.4万元、骗取颜**人民币135.0109万元、骗取谢**人民币154.9151万元,共计骗取316.326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316.326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亚萍

                                         检察官:杜书学

         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余**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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