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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92年12月1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9212******,汉族,本科文化,福建省福安市人,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县**乡**村墘尾12号,现住址福安市**镇**村乾尾12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余某某在已婚情况下采取网络恋爱的方式骗取钱财,通过“我主良缘”相亲APP软件注册账号,并备注离异交友,通过该软件添加欲交友的男子,取得陌生男子的好感后,就互相添加为微信好友,并冒充陈某甲、肖某某等名字与添加的男子聊天假装发展男女朋友关系,取得对方信任后,以过生日、节日、购买鲜花、家庭困难亲人生病等为借口,要求对方给其发送微信红包、微信转账。共骗取被害人张某、陈某乙、阮某某、唐某、郭某等人微信红包、转账款51699.7元。

2020年6月10日,福安市公安局在开展“扫楼行动”中,将余某某抓获归案,从其被扣押手机微信余额中查获赃款2555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作案手机(照片);

2.书证: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福安市公安局提取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转账记录、微信信息、聊天记录等截图等;

3.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陈某乙、阮某某、唐某、郭某陈述;

5.被告人余某某供述与辩解;

6.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恋爱交友为名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幼清 

    

2020年10月12日

附: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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