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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家住修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由修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1日本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2020年4月7日本院再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余某某为给丈夫梁某甲治病多次向他人借钱。在修水县住院时,梁某甲告诉余某某去北京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可以开到假的住院票据,再去医保局报账就可以领钱。为归还借款,2012年11月被告人余某某借到梁某乙(儿媳外公)的户口本后坐车去北京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随后,有一位自称是该医院医生的男子走过来问被告人余某某是否需要开住院发票,被告人余某某当即表示需要,要求发票以梁某乙的名字开。被告人余某某从该男子处获取住院住院发票(总金额是98413.61元)后,并给对方1000元钱手续费,随后就乘车返回。2012年12月被告人余某某用买来的假住院发票到修水县医疗保险局报账,骗取国家医疗保险基金29830.06元后,被告人余某某叫儿媳章某某去修水县**镇信用社通过梁某乙的存折取出29830元用以归还借款。案发后,公安机关已从被告人处追回20000元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说明、前科证明、悔过书、村委会的证明、医疗补偿款申报所提供的虚假发票及发放补偿款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章某某、晏某某、梁某乙、何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光盘二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医疗保险基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昊敏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含光盘二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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