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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19〕232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21974********,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县**镇**村**号,案发时住南阳市卧龙区**路**花园。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同年4月30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乔某某(另案处理)在未经上海**投资集团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在南阳市**路**商贸城**号楼**室设立办公地点,宣传讲授**养老投资项目,诱使中老年人进行所谓的**养老投资,并在办公室内悬挂上**投资集团字样的宣传牌及**集团养老基地的照片和标语来吸引中老年人。

被告人余某某和乔某某在讲课的过程中,夸大投资回报,隐瞒在**平台购买积分进行投资存在的巨大风险,向听课的中老年人宣称“在**平台进行投资购买一单积分,四至六个月可以回本,一年后本金能翻三至四倍,在**平台购买的积分还可以到上海**投资集团旗下的养老基地进行养老消费,并且说上海**投资集团在全国各地都有养老基地,冬天能去海南,夏天能去上海、龙口等地旅游”,致使听课的中老年人信以为真,认为该理财项目既能赚钱,还能进行旅游养老,便把钱交给余某某和乔某某用来在**平台进行投资购买积分;余某某和乔某某则可以从**平台中通过其上线获取一定的积分提成,并将获取的积分卖给被害人用来获利。

实际上**公司并不是上海**投资集团旗下的公司,**平台也不是由上海**投资集团开发和运营,因此余某某和乔某某在讲课中承诺“通过**平台购买的积分可以进行拆分增值,一年本金可以翻三、四倍,积分可以用于到上海**投资集团旗下的养老基地进行消费”的内容均不能实现,拆分的积分卖不出去,也不能用于到上海**投资集团旗下的养老基地进行消费,最终导致被害人投入的本金都未能收回。现查明:从2017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余某某等人先后骗取被害人胡某某、魏某某、赵某某、王某某、陆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5756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检查、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 6.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冀鹏毅

郭  宇

2019814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在南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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