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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765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期间,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网络社交软件物色女性被害人,以“余某乙”身份,冒充“富二代”,以谈恋爱为由与被害人相某某,后以借钱、买手机、投资珠宝生意等嘘头骗取被害人钱财,所得钱财被其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间,余某某通过“探探”结识被害人王某某,以“余某乙”身份,冒充“富二代”,谎称开珠宝工作室、做投资、资金周转、修车、买电脑等需要资金,分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65240元。

2、2018年4月至2018年5月间,余某某通过“陌陌”结识被害人刘某某,以“余某乙”身份,冒充“富二代”,谎称还账、修车、路费等需要资金,分多次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46500元;

3、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间,余某某通过“快手”结识被害人吴某某,以“余某乙”身份,冒充“富二代”,谎称修车、加油、买手机等需要资金,分多次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4535元;

4、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余某某通过“探探”结识被害人程某某,以“余某乙”身份,冒充“富二代”,谎称还贷款、买手机、会还钱等需要资金,分多次骗取被害人程某某人民币15200元。

5、2017年12月至2019年1间,余某某通过“探探”结识被害人朱某某,以“余某乙”身份,冒充“富二代”,谎称“随份子”、还他人账、会还钱等需要资金,分多次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9610元。

2019年1月18日,公安民警抓获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

2.证人余某丙、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

5.电子数据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隐瞒真相、虚构自己是富二代的方式,诈骗多名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戴若璇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3册及光盘5张;

3.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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