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余彦文,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4199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住铅山县**镇**村。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彦文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柘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柘城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二次退回柘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柘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5日至16日,被告人余彦文伙同他人以网络兼职刷单的方式,通过支付宝花呗、微信钱包、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及网商贷款等方式诈骗山西省陵川县崇文镇村民王某某现金101588元;其中所诈骗部分钱款转入被告人余彦文(账号6217994330015189759)银行卡内。
2018年11月20日至23日,被告人余彦文伙同他人在网上以出售苏宁卡,后又将苏宁卡挂失的方式,诈骗柘城县梁庄乡邢寨村村民邢某某现金45477元,所诈骗现金部分转入到被告人余彦文(账号6214837930738178)银行卡内。
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余彦文伙同他人通过手机(号码为16504019551、13169004657)与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正莫镇村民张某某联系,以网络兼职刷单的方式,诈骗其现金41978元。
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余彦文伙同他人通过手机(号码为15719443473)与寿阳县宗艾镇宗艾村村民陈某某联系以网络兼职刷单的方式,诈骗其现金405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电脑一台;2.相关书证;3.被害人王某某、邢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陈述;4.被告人余彦文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彦文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彦文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贵堂
郭 英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余彦文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涉案电脑随案移交柘城县人民法院;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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