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被告人余某某看到微信网友“小皇帝”(微信账号:xin******)在朋友圈中发布求购一次性口罩的信息,便萌发以虚假销售口罩为由诈骗网友的念头。当天,余某某在网上下载了一次性口罩信息及销售证书的图片发送给网友“小皇帝”咨询其是否要购买口罩。当天晚上,“小皇帝”在微信朋友圈中看到被害人李某甲发布销售口罩信息而添加好友并咨询口罩的销售价格,后“小皇帝”因李某甲报价较高而向他表明其他人报的价格比其低,李某甲从中得知“小皇帝”所说的销售价格比其进货价格还低的情况下,便要求“小皇帝”推荐对方余某某的微信号(昵称:“大BB”,微信账号:bobo******)给他,后经“小皇帝”介绍,李某甲添加余某某为好友联系购买口罩。余某某通过微信发送在网上搜索到的一次性口罩信息及销售证书的图片给李某甲,并谎称能够提供相应的口罩,后双方议定订购独立包装一次性医用口罩20000个(每个为2.6元),盒装一次性口罩50000个(每个为2.2元)。余某某要求李某甲需先支付定金才能发货,李某甲遂于2月10日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40000元给余某某,余某某骗得40000元后将李某甲的微信号删除。至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余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支付宝截图等书证物证;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及辨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海坚
附: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证据目录一份随起诉书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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