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9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现住**座**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11月19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今,被告人余某某虚构做外贸订单、银行帐户被冻结、等待退税等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陆续向其同学、朋友借款,用于网络赌博或归还之前的个人借款,现已挥霍完毕。截止目前,被告人余某某骗取被害人吴某某、天某某、郭某某等17人共计2783377.9元。
被告人余某某于2019年10月17日被被害人扭送至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等17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的证言;4.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微信、支付宝交易流水、对账单17份、微信聊天记录、悔过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俏俏
检察员:陈西远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一式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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