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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古检公诉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古蔺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01年11月29日被古蔺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日被局该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中旬,余某某以帮助调解吕某某与范某某的感情关系为由,获得吕某某的信任后,通过虚构范某某资金紧张,需要借款的事由,要求吕某某出借10000元人民币,并以余某某的名义借予范某某,以此调和吕某某与范某某之间的关系。

2019年5月16至5月21日期间,吕某某共计通过微信及现金的方式支付余某某人民币10000元,但余某某并未将该笔款项转交予范某某,而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2019年5月24日,余某某以“借款”名义再次骗取吕某某人民币800元,并随后离开古蔺。后,余某某一直未归还涉案款,并将吕某某的手机号码、微信“拉黑”。同年7月12日,吕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9年7月19日,侦查人员在浙江省丽水市一宾馆内将余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古蔺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9张;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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