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766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余某某隐瞒其已婚事实,以准备和被害人张某某结婚产生买戒指、给付彩礼钱等各种费用为由,向张某某要钱,张某某在本市五华区***村**号附*号等地,多次转账给余某某共计人民币118000元。被害人张某某发现联系不上余某某后于2020年5月30日报警。2020年7月3日,被告人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余某某处追缴回部分赃款53000元人民币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部分赃款等;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扣押、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曦
2020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状附于证据卷内。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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