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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诈骗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263号

被告人余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5********,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宣威市,住云南省曲靖宣威****村委会****号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9日、2019年6月23日、2019年9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余某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通过中间介绍人陈某某(在逃)、顾某某,勾结大量大货车驾驶员,在明知大货车驾驶员所拉的货物不是鲜活农产品,不得使用绿色通道,需要正常缴费,且明知该偷逃过路费的情形违法的情况下,仍利用担任收费站绿通货物查验员之便,自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期间,数次在宁夏籍货车驾驶员运输普通货物的货车到杜**收费站、周**收费站时,在其履行职责查验货物时,向收费员虚报该批车次所拉货物为绿通货物,以冒充“绿通车”走绿色通道的方式实施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并以每车每次收取介绍人陈某某、顾某某800元至1000元不等的金额,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自己作为不正当利益。两名中间人向被告人余某某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83776.88元。被告人余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以虚报绿通车的方式偷逃过路费,其以隐瞒、虚报的方式欺骗其所属公司,给公司造成巨额损失的犯罪事实构成诈骗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户籍证明;3.抓获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毛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6.证人证言;7. 云南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件、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文件等相关材料;8.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9.牌照为宁AC0***等车辆的通行记录、绿通车登记表;10.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11.本案的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以虚报绿通车的方式偷逃过路费,其以隐瞒、虚报的方式欺骗园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给该公司造成巨额损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琼仙

代理检察员:李振武

2019年9月20

附:

    1.被告人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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