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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号,捕前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8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征求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6日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余某某在**业主群得知赵某某需要购买口罩,于是用微信(微信号:w****,昵称:**)添加赵某某(微信号:z****,昵称:**)为微信好友,谎称有口罩出售,在微信上确定好价格、数量,以需要交定金为由,骗取赵某某微信转款人民币4500元,用于游戏充值消费。

2.2020年2月10日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余某某通过快手发布消息有口罩出售,用微信(微信号:q****,昵称:**)添加阿某某(微信号:wxid****,昵称:**)为微信好友,谎称有口罩出售,以需要交定金为由,骗取阿某某微信转款人民币3000元,用于游戏充值消费。

3.2020年2月16日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余某某通过快手发布消息有口罩出售,用微信(微信号:w****,昵称:**)添加郭某某(微信号:x****,昵称:**)为微信好友,谎称有口罩出售,谈好价格、数量后,骗取郭某某微信转款人民币5700元货款,用于游戏充值消费。

被告人余某某对三被害人进行退赔并取得其谅解。

被告人余某某于2020年2月17日在青龙镇**村**路边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2.受案登记表、微信转账等书证;3.证人罗某某证言;4.被害人赵某某、阿某某、郭某某陈述;5.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网络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口罩名义骗取被害人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疫情期间利用防疫物资实施诈骗犯罪,依法从重处罚;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积极退赃并取得三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玉阁

2020年3月1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物品手机一部,随案移送至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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