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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诈骗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岱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3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河县**镇**村委**村**号,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兴大五金城R5-6。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张某某(已判刑)在广东省佛山市注册成立广东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为实际控制人。公司由低到高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话务员、组长、经理和老板,老板为张某某。后其招募余**(已判刑)为**公司901室负责人,被告人余某某为小组长。

期间,张某某向话务员提供大量客户手机号码,要求话务员假冒炒股软件“同花顺”的工作人员利用设计好的“话术”拨打电话将客户添加为微信好友,后将客户拉入股票交流微信群,由组长等人在群内假冒“分析师***”向客户推荐股票,话务员在群内当托负责造势,烘托老师实力,进而引导客户在“国际商品贸易场”平台内入金炒原油。后话务员拨打多次回访电话,客户若有入金意向,话务员将该客户交给组长,由组长将客户拉入实盘群,组长冒充“分析师助理”帮助客户开户入金,并协助造势,经理冒充“分析师***”、“实盘分析”指导客户买进卖出,在平台炒原油。被告人在群内发布的股票、原油信息均来自网络,公司所有人员均无炒股、炒原油的专业知识。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份间,被告人余某某小组话务员曹**通过拨打电话诱骗被害人李某某加入微信交流群,余某某扮演“分析师助理”指导李某某在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辖区内下载“国际商品贸易场”软件并入金。截止2018年5月案发,余**团队收入3120924.24元。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余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兴大五金城R5-6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9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延玲

检察官助理:董雪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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