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未检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200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农民,住广东省饶平县**镇***横**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余某某在网上学得一套电信网络诈骗套路后,在手游“火影忍者”公共频道发布“刷金币加QQ”的虚假信息吸引被害人加自己QQ。1月27日,被告人余某某按照套路分别以充值58元送英雄和金币、办理会员渠道、开通后台客户端、IP地址出错需要绑定正确IP地址等理由陆续从被害人许某某处骗取现金,共计骗得6058元。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已退赔被害人许某某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手机截图,谅解书,身份信息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余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某某,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方式13322******。
2.移送认某某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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