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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村**,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景田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余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被害人段某某发布的求购口罩的信息,余某某在没有口罩的情况下,为了骗取段某某的钱财,遂联系段某某谎称自己有口罩卖,后两人商定段某某以2元一个的价格向余某某购买2万个口罩(总价4万元)。按照协议,被害人段某某于当日微信转账5000元给被告人余某某,2月11日,被告人余某某按照段某某提供的收货地址,到快递公司邮寄了两个空纸箱并将快递单发给段某某,并要求被害人又转账了2万元人民币。2月13日,被害人段某某问余某某口罩的邮寄情况时,被告人余某某谎称自己邮寄的口罩数量太多被派出所扣留,并退回了1万元人民币给段某某,后在段某某的追问下,余某某向段某某承认自己根本没有口罩,自己是骗人的,后余某某将段某某的微信拉黑,并将段某某转给他剩下的15000元用于还债、赌博和其它生活开支。2月14日,被害人段某某到公安机关报警。被告人余某某于2020年2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扣押手机;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信息研判通报,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杨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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