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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8********,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号。因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03年4月9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1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月18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8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被告人余某某因经济拮据,通过微信群得知被害人方某某有钱,遂产生骗取方某某钱财的想法。2019年11月12日始,被告人余某某通过与被害人方某某微信聊天,发展为男女朋友,并虚构其在福清市**龙井拥有两套房产,且将其中一套房产的假钥匙交给方某某,获取方某某的信任。2019年11月14日至11月20日期间,被告人余某某以房屋装修、奶奶住院等为由,共骗取被害人方某某人民币94500元,后将上述诈骗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消费。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余某某在福州市***大酒店***楼***号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截图、微信转账截图、中国农业银行账单、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档案资料;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共计94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实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认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娟川

2020年4月28日

附注: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镇**号,联系电话:178********。

2.卷宗3册共计11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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