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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诈骗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108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51997********,汉族,初中文化,苏州**电器有限公司员工,暂住苏州市高新区**花园**区**栋**室(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 年5月2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于2020年12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于同月1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余某某通过冒充女性,假意与陌生男性网友交友并虚构生病、交房租等理由向被害人借款,钱款均用于日常消费,总计多次诈骗被害人徐某某、钟某某、郭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24946.67元。具体分述如下:

1. 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余某某通过上述手段,多次骗取徐某某钱款合计68434.24元。

2. 2018年8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余某某通过上述手段,多次骗取钟某某钱款合计41675.93元。

3. 2020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余某某通过上述手段,多次骗取郭某某钱款合计4905元。

4. 2020年5月,被告人余某某通过上述手段,多次骗取刘某某钱款合计2300元。

5. 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余某某通过上述手段,多次骗取王某某钱款合计7631.5元。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退赔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5400元;退赔被害人钟某某人民币27000元;退赔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4900元并取得郭某某的谅解;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7500元并取得王某某的谅解。

2020年8月17被告人余某某在其暂住地被抓获归案,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7日,被告人余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钟某某、郭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晓丹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高新区**花园**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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