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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未刑诉〔2020〕2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住广东省饶平县**镇**场街**埕**号。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朱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朱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王远南、被害人朱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至2019年4月3日期间,被告人余某某在“逃跑吧,少年”手机网络游戏平台上,明知自己无法提供游戏“钻石”和装备而发布低价出售上述虚拟物品广告,并虚构“开通安全通道,需要交纳保证金、手续费”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朱某甲(2005年**月**日出生)人民币6548元。

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余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小区**巷**号**室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微信流水等书证;

2.证人朱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琼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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