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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Z533号

被告人余某甲(曾用名余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02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肇庆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期间,2019年12月,被告人余某甲以合伙投资“泰山币”名义,取得被害人卢某某信任后,将被害人支付的货款人民币17000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生活及其他支出。2020年2月,余某甲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1845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6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余某甲在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杏园路精品超市门口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扣押的手机、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余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永仙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甲现取保在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扣押的黑色苹果手机一部,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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