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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738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开化县**乡**村**号。2001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1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余某某在网络相亲直播间假冒女性身份与被害人李某某相识,后用女性名字“郑某某”取得李某某信任并假意发展为恋人关系。2019年12月24日至31日期间,被告人余某某以买衣服、送彩礼等为由多次向被害人李某某索要钱款,李某某基于恋人关系在本市江干区**工地,通过微信向余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17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归案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

5.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玲

202072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5703****)。

2.案卷2册及补充材料。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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