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889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02198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诸暨市**镇**村道地**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余某某因参与网络赌博欠下债务,于是产生从其上班的诸暨东风本田4S店购车客户处骗取钱款还债的想法。2019年12底至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余某某明知其按规定不能以公司名义从客户处收取钱款,仍以帮忙交纳车辆购置税、收取购车定金、按揭押金为由,先后从被害人欧某某、周某某等人处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81341余元。为继续填补亏空,2020年1月8日,被告人余某某又故意隐瞒其与前夫应狄离婚的事实,将归属于应狄的一辆雪佛兰轿车以42500元的价格售卖给马某某,从中骗得钱款42500元。上述钱款除11500元用于替客户代交车辆购置税外,其余112341元均由被告人余某某用于网络赌博。
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余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机动车行驶证、离婚协议书、手机微信转账记录、平台充值记录、人口信息等;
2.被害人应某某、李某某、欧某某、周某某、郭某某、叶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王某某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对被告人余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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