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1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武汉市汉阳区**社**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0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汉东,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余某某从2018年年底开始参与网络赌博,2019年9月17日22时许,余某某因身上无钱进行赌博,便想通过诈骗被害人罗某某获取赌博资金。余某某先是来到其经常上网的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航程大道金泰工业园E网情深网咖,以归还信用卡欠款为由向网管罗某某微信借款人民币3000元,然后当场将款项提现到其工商银行账户并用于网络赌博。待赢钱后,便将所借款项微信转回给罗某某,然后离开网咖。
不久,余某某因输光所赢款项,再次来到网咖,以还款失败为由,继续向罗某某微信借款人民币8000元并用于网络赌博。后因未赢钱,余某某便借机逃离网咖。罗某某发现被骗后,微信联系余某某,要求其归还上述款项,余某某拒绝并要求罗某某再借给其人民币7000元。未果,余某某便断绝与罗某某的联系。此后,余某某仍一直参与网络赌博。2019年9月19日,罗某某向深圳市公安局共乐派出所报案。2019年10月2日,余某某自行到共乐派出所投案。案发后,余某某家属代为赔偿罗某某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网咖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明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保证人张某某,联系方式13**********)。
2.案卷材料、证据2册、光盘1张。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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