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19〕46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五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1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至2018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余某某谎称在武穴市**局有熟人,可以通过熟人承包武穴市**局的食堂,到时候让陈某某来做该食堂生意,分两次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22000元钱。
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余某某谎称在中铁十一局有熟人,可以通过熟人做向中铁十一局第五处供应石子的生意,以做石子生意需要资金和可以将该石子运输一事承包给戴某某为由,分多次共骗取被害人戴某某53000元钱。
被告人余某某将骗得的钱用于生活开支、还信用卡欠款和网络赌博。2019年2月份, 被告人余某某离开武穴并更换手机号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石子采购合同复印件、石子运输合同复印件、借条、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翁某某、宋某某、吕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戴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钰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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