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理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21995********,藏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理县,住理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余某某通过手机在名为“**会所”的网络平台上注册了会员,后陆续在该网络平台充入大量资金,2019年1月起,余某某多次利用其在理县杂谷脑镇经营“**外卖”的身份,编造代理“**”外卖平台需要刷流水、经营**外卖平台需要资金周转等虚假理由骗取李某某、王某甲、徐某某等人钱款在“**会所”网络平台上进行挥霍。
2019年1月至8月期间,余某某多次以经营**外卖平台需要资金周转给商家结账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信任后,从李某甲处共骗取人民币11.36万元,余某某在收到钱款后,均将钱款转入“**会所”网络平台“客服003”、陈某甲(银行卡号62305207000********)、陈某甲等账户进行网络游戏挥霍。在被害人李某甲的催要下,归还李某甲人民币67700元,被害人李某甲被骗人民币45900元。
2019年11月至12月,余某某多次到理县杂谷脑镇“**干杂”店,以经营外卖平台需要资金周转给商家结账为由骗取王某甲信任后,从王某甲处骗取人民币9500元,余某某在收到钱款后,陆续将钱转入“**会所”网络平台陈某甲账户充值后进行挥霍。在被害人王某甲的催要下,归还王某甲人民币7400元,被害人王某甲被骗人民币2100元。
2019年11月,余某某多次到理县杂谷脑镇“**卤坊”店,以经营外卖平台需要资金周转给商家结账为由骗取徐某某信任,从徐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3000元,将骗取的钱款转入“**会所”网络平台周某某账户(银行卡号62305207000********)进行挥霍。在被害人徐某某的催要下,归还徐某某1万元,被害人徐某某被骗人民币13000元。
2019年11月11日18时许,余某某在给理县杂谷脑镇**酒店杨某甲送完外卖后,以资金周转现金兑换的理由骗取杨某甲信任,从杨某甲处骗取人民币2700元。余某某用被害人杨某甲处骗取的钱款归还罗某乙1000元,将剩余的2600元钱转入“**会所”的网络平台周某某账户充值后进行挥霍。被害人杨某甲被骗2700元。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余某某以经营外卖平台需要资金周转给商家结账为由骗取理县**银行职工唐某某信任,从唐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8000元,将骗取的钱款分别转入“**会所”网络平台陈某甲账户充值后进行挥霍。被害人唐某某被骗28000元。
2019年11月27日16时许,余某某以刷支付宝交易流水兑换礼品名义骗取理县杂谷脑镇居民罗某甲信任,从罗某甲处骗取人民币5000元。余某某在收到钱款后,将该笔钱转入“**会所”的网络平台陈某甲账户充值后进行挥霍。在被害人罗某甲的催要下,余某某归还罗某甲1705元,被害人罗某甲被骗人民币3295元。
2019年11月27日16时许,余某某到理县杂谷脑镇**小卖部找到任某某,以想代理“**”外卖平台需要刷流水名义骗取任某某信任,从任某某处骗取人民币5000元。余某某在收到钱款后,将该笔钱转入“**会所”的网络平台陈某甲账户充值后进行挥霍。在被害人任某某的催要下,归还任某某人民币1705元,被害人任某某被骗人民币3295元。
2019年11月至12月,余某某到理县杂谷脑镇**便利店找到闵某某,以刷单完成销量名义骗取闵某某信任,从闵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5000元,余某某在收到钱款后,将该笔钱转入“**会所”的网络平台陈某甲账户充值后进行挥霍。后归还闵某某人民币10008元,被害人闵某某被骗人民币4992元。
2019年11月29日18时许,余某某以帮忙刷单名义骗取理县**管理局职工张某甲信任,从张某甲处骗取人民币3900元。余某某在收到钱款后,将该笔钱转入“**会所”的网络平台陈某甲账户充值后进行挥霍。后余某某归还张某甲人民币2750元,被害人张某甲被骗人民币1150元。
2019年11月至12月,余某某以想代理“**”外卖平台需要刷流水名义骗取赵某某信任,先后从赵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4000元。余某某在收到以上转款后,分别将钱转入“**会所”的网络平台陈某甲账户充值后进行挥霍。后余某某归还赵某某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赵某某被骗人民币12000元。
2019年11月至12月,余某某以想代理“**”外卖平台需要刷流水名义骗取刘某甲信任,从刘某甲先后骗取人民币18133元,余某某在收到钱款后,将钱分别转入“**会所”的网络平台陈某甲账户充值后进行挥霍。后余某某归还刘某甲人民币8733元,被害人刘某甲被骗人民币9400元。
2019年12月1日12时许,余某某以刷支付宝交易流水返利、经营**外卖平台需要资金周转、以代理“**”外卖平台需要7万元投资、以注销饿了么外卖平台缴纳违约金等理由骗取理县**局职工郭某某信任,先后从郭某某处骗取资金266372元,余某某在收到钱款后,分别将该笔钱转入“**会所”网络平台陈某甲账户、陈某乙(银行卡号62366819300********)账户、周某某账户充值后进行挥霍;后余某某归还郭某某人民币74400元,被害人郭某某被骗人民币191972元。
2019年12月5日13时许,余某某以想代理“**”外卖平台需要刷流水名义骗取理县人民医院职工杨某乙信任,从杨某乙骗取人民币4993元。余某某在收到钱款后,将该笔钱转入“**会所”的网络平台陈某甲账户充值后进行挥霍。被害人杨某乙被骗人民币4993元。
2019年12月6日18时许,余某某以刷支付宝流水有返利和刷单金额不足等理由骗取理县**小学职工谭某某的信任,分别从谭某某处骗取人民币31500元。余某某在收到钱款后,分别将钱转入“**会所”的网络平台陈某甲账户充值后进行挥霍。被害人谭某某被骗人民币31500元。其家属在2020年1月17日归还被害人谭某某人民币11500元。
2019年12月8日12时许,余某某以想代理“**”外卖平台需要刷流水名义骗取理县**医院职工卜某某信任,先后2次从卜某某处骗取人民币9333元。余某某在收到钱款后,分别将该笔钱转入“**会所”的网络平台陈某甲账户充值后进行挥霍。其家属在2020年1月14日归还卜某某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卜某某被骗人民币7333元。
2019年12月8日15时许,余某某以想代理“**”外卖平台需要刷流水名义骗取理县**局职工王某乙信任,先后2次从王某乙处骗取人民币48122元。余某某在收到钱款后,分别将钱转入“**会所”的网络平台陈某甲账户充值后进行挥霍。被害人王某乙被骗人民币48122元。
2019年12月8日16时许,余某某以刷支付宝流水有返利、代理“**”外卖平台资金不足等理由骗取理县**局职工王某丙信任,多次从王某丙处骗取人民币109925元。余某某在收到钱款后,分别将钱转入“**会所”的网络平台陈某甲账户充值后进行挥霍。后余某某归还王某丙人民币17000元,其家属在2020年1月14日归还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80000元,被害人王某丙被骗人民币12925元。
2019年12月10日15时许,余某某以想代理“**”外卖平台需要刷流水名义骗取石某某信任,从石某某处骗取人民币9213元。余某某在收到钱款后,将该笔钱转入“**会所”的网络平台陈某甲账户充值后进行挥霍。后余某某归还石某某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石某某被骗人民币8213元。其家属在2020年1月19日归还被害人石某某人民币3213元。
2019年12月10日18时许,余某某以想代理“**”外卖平台需要刷流水名义骗取理县**局职工罗某丙信任,从罗某丙处骗取人民币9703元。余某某在收到钱款后,将钱转入“**会所”的网络平台陈某甲账户充值后进行挥霍。被害人罗某丙被骗人民币9703元。
2019年12月13日21时许,余某某以想代理“**”外卖平台需要刷流水、支付平台转账金额不够等理由骗取理县杂谷脑镇**汽修职工武某某信任,先后从武某某处骗取人民币49000元。余某某在收到以上转款后,分别将钱转入“**会所”的网络平台陈某甲账户充值后进行挥霍。2019年12月19日22时许,余某某使用被害人张某乙的信用卡归还武某某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武某某被骗人民币39000元。其家属在2020年1月17日归还被害人武某某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12月14日17时许,余某某以想代理“**”外卖平台需要刷流水名义骗取理县**监理项目部职工雍某某信任,从雍某某处骗取人民币8333元。余某某在收到钱款后,将该笔钱转入“**会所”的网络平台陈某甲账户充值后进行挥霍。被害人雍某某被骗人民币8333元。
2019年12月16日13时许,余某某以想代理“**”外卖平台需要刷流水、以经营外卖平台需要资金周转、以退出“**外卖”支付违约金等理由,骗取理县**局职工张某乙信任,多次从张某乙处骗取人民币179070元。余某某在收到以上转款后,分别将钱转入“**会所”的网络平台陈某甲、周某某账户充值后进行挥霍。2019年12月19日21时许,余某某使用张某乙信用卡以刷卡支付方式归还了刘某乙人民币9737元、武某某10000元。被害人张某乙被骗人民币179070元。
2019年12月16日17时许,余某某以想代理“**”外卖平台需要刷流水名义骗取理县**职工吴某甲信任,先后2次从吴某甲处骗取人民币35001元。余某某在收到以上钱款后,分别将该笔钱转入“**会所”的网络平台陈某甲账户充值后进行挥霍。其家属在2020年1月14日归还被害人吴某甲人民币18000元,被害人吴某甲被骗人民币17001元。
2019年12月16日20时许,余某某以想代理“**”外卖平台需要刷流水名义骗取吴某乙信任,从吴某乙处骗取人民币27000元。余某某在收到钱款后,将钱转入“**会所”的网络平台陈某甲账户充值后进行挥霍。被害人吴某乙被骗人民币27000元。其家属在2020年1月18日归还被害人吴某乙人民币7000元。
2019年12月21日,余某某以想代理“**”外卖平台需要刷流水名义骗取李某乙信任,从李某乙处骗取人民币11373元。余某某在收到钱款后,将该笔钱转入“**会所”的网络平台陈某甲账户充值后进行挥霍。其家属在2020年1月17日归还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11373元,被害人李某乙被骗人民币11373元。
2019年12月31日21时许,余某某以想代理“**”外卖平台需要刷流水名义骗取理县**职工禹某某信任,先后从禹某某处骗取人民币31333元。余某某在收到以上钱款后,分别将该笔钱转入“**会所”的网络平台陈某乙账户充值后进行挥霍。被害人禹某某被骗人民币31333元。
综上,余某某在近一年时间内多次实施诈骗行为,共骗取26名被害人钱款,用于在“**会所”网络平台上充值进行游戏挥霍,涉及犯罪金额7537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苹果手机1部;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沙某某、苗某某等37名证人的证言;4.李某甲、王某甲等26名被害人的陈述;5.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电子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余某某主动到理县城关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骗取他人钱财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立案后,余某某家属归还了部分被害人钱款,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属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十年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玥
检察官助理:郑柏梅
(院印)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涉案款物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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