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02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重庆**公司万州分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2日由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云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云阳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以来,被告人余某某谎称能安排被害人冉某甲之女进入万州三峡医院、万州区药监局、渝北药监分局、云阳县人民医院等单位工作骗取被害人冉某甲的信任,以需要请客送礼为由,不断向冉某甲索取钱财。2015年10至2018年8月,冉某甲向余某某个人账户转账125笔共计人民币133.35万元。2017年10月以来,被害人冉某甲在余某某承诺事项无果后,多次向余某某催讨钱款,余某某分42次转账退还冉某甲共计人民币16.7万元。余某某诈骗所得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生活开支。
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余某某经云阳县公安局民警电话联系,告知民警其所在位置后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拘留证、逮捕证、户口证明、民事判决书及强制执行裁定书、银行交易明细及转款凭证等书证;
2.证人冉某乙、冉某丙、丁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冉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人像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电子勘验笔录;
6.手机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余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余某某诈骗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学军
检察官助理:张彬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2.案卷4册,光盘11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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