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余某某诈骗,盗窃等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7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房,群众,无业。因本案于2019年7月1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逮捕。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9月7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3年4月2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招摇撞骗罪、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某某可能导致的后果,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7年4月份,被告人余某某在婚恋网上认识被害人蔡某某,之后双方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10月份,余某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让蔡某某为他筹集现金,蔡某某便将其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人民币106万元。2017年12月1日,蔡某某提现贷款人民币106万元,将其中现金人民币1万元借给朋友万某某后,蔡某某于2017年12月2日开车载着余某某以及装有现金人民币105万的黑色提拉杆箱从佛山市来到湛江市霞山区**号*栋*门***房,蔡某某将装有现金人民币105万的黑色提拉杆箱放在该房卧室内的墙边,由蔡某某本人负责保管、看守,直至案发,蔡某某一直没有离开***房。余某某见蔡某某有这么多现金遂心生贪念,2017年12月4日18时某某,余某某与蔡某某在***房吃完晚餐后,蔡某某觉得身体不适便在卧室的床上睡觉,余某某趁蔡某某熟睡之机将该装有现金人民币105万元黑色提拉杆箱偷走,之后逃到海南省,余某某在海南省将盗窃所得的105万用于赌博。

二、诈骗罪

2016年4月,被告人余某某谎称其是湛江市纪委审理室工作人员,并向被害人陈某甲出示伪造的工作证,取得陈某甲的信任。2016年8月,余某某虚构其弟弟在广州当领导,有能力通过买卖救灾物资赚取差价的事实,让陈某甲参与投资,陈某甲于2016年8月8日将其丈夫周某某的银行卡(卡号662218859130********)交给余某某,卡内共有30099.34元,之后余某某让陈某甲继续投资,陈某甲于2018年8月17日将现金人民币12万元交给余某某。余某某将骗取陈某甲的所得的钱用于赌博。

2017年10月份,被告人余某某认识被害人龙某某,之后余某某通过龙某某又认识被害人黄某某、肖某某。在他们来往过程中,余某某谎称自己叫“沈某某”,在廉江市人民政府工作。2018年8月份,余某某虚构廉江市政府需要更换办公用品,采购办公用品需要经某某审批,其能通过购买办公用品再卖给廉江市政府赚取差价的事实,让龙某某合作出资,龙某某于2018年9月1日晚上在廉江市*****栋****房某甲现金人民币2万元交给余某某。2018年9月份,余某某虚构可以帮肖某某、黄某某安排进廉江市政府工作的事实,要求黄某某、肖某某每人交给他4万元, 2018年9月15日左右,黄某某、肖某某在廉江市*****栋*****房每人交给余某某现金人民币4万元。此外,余某某虚构其有一名女儿需要做手术等事实又骗取龙某某人民币6800元、黄某某人民币4600元、肖某某人民币20700元。余某某将骗取龙某某、黄某某、肖某某所得的钱用于赌博。

    2018年4月份,被告人余某某谎称自己叫“沈某某”与被害人邱某某交往,之后二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5月份,余某某虚构自己做生意需要资金,让邱某某为其筹钱,邱某某于2018年6月8日将现金人民币10300元交给余某某,当天邱某某还通过其朋友陈某乙转账人民币19700元到余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62218859130********。2018年7月,余某某虚构廉江市*****栋****房某乙某某所有,因其投资生意借了高利贷,已将该房抵押给对方的事实,让邱某某筹集人民币7.3万元某某该房解除抵押,邱某某信以为真,共筹集现金人民币7.8万元(其中5000元为邱某某给余某某的生活费)给余某某。余某某将骗取邱某某所得的钱用于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等物证;

2. 接受证据清单、开户资料、银行取款凭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关于余某某非我委工作人员的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库查询记录、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证明、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丙、万某某、余某乙、王某某、陈某丁的证言;

4.被害人蔡某某、陈某甲、龙某某、黄某某、肖某某、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余某某的某某和辩解;

6.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检验报告;

7.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其他辨认材料;

8.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手机短信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转账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现金人民币10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余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85199.3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行某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某某,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其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且为累犯,建议判处十年六个月以上十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余某某多次诈骗共计人民币 385199.34 元,数额巨大,且为累犯,建议判处三年六个月以上四某某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数罪并罚建议合并执行十三年以上十四某某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云媛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羁押于霞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4张;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证据开示清单一份、认某某从宽度制度告知书一份,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