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乡**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1日至7月7日期间,被告人余某某在平江县长寿镇境内先后11次向陈某某、方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余某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收取毒资后将毒品送至约定地点交给对方。被告人余某某共计贩卖毒品冰毒约4.5克,共收取毒资599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11日至6月24日,陈某某先后9次联系被告人余某某购买毒品,余某某每次将毒品冰毒送到长寿镇**宾馆交给陈某某。被告人余某某共贩卖毒品冰毒约3.9克,并通过微信和支付宝收取毒资共计5199元。
2.2020年7月6日凌晨0时许,陈某某又联系被告人余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支付宝支付了400元毒资给余某某,余某某将一小包约0.3克毒品冰毒放到长寿镇**宾馆门口的空调外机架子上,并将放置毒品的位置告诉陈某某,陈某某随后将毒品取走。
3.2020年7月7日19时许,方某某联系被告人余某某购买毒品,余某某在长寿镇老河沟桥上将一小包约0.3克毒品冰毒交给方某某,因余某某的微信无法收款,方某某通过微信将400元毒资转账给在场的罗某某,罗某某通过支付宝将毒资支付给被告人余某某。
2020年7月10日,龙门派出所民警在长寿镇老河沟桥上将被告人余某某抓获,现场从余某某身上查获冰毒疑似物8小包,净重2.11克;麻古疑似物1小包,净重0.03克。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所查获的毒品疑似物鉴定,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平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岳阳市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6.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唐雷鸣
检察官助理:钟琦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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