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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贩卖毒品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816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新建区**镇****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5月20日被新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6月1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成瘾,于2015年6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自2015年6月20日至2018年6月19日);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2月16 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成瘾,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20时许,在南昌市新建区**镇****小区***号门口,被告人余某某以1900元的价格,将16粒麻古和若干冰毒卖给吸毒人员熊某某。经称重,16粒麻古重量为1.5克,若干冰毒重量为1.7克。

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在查获的麻古和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余某某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称重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份毒品“冰毒”、“麻古”3.2克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甘桂平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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